2002年,河南省鎮平縣安子營鄉劉張營村村民張-偉準備建一家養殖廠,于是向安子營鄉鄉政府遞交了用地申請。此后,安子營鄉下屬的村鎮建設管理所給張-偉頒發了《村鎮規劃選地意見書》,將位于劉張營村16組的一塊土地確定由張-偉使用。
孰料,修建養殖廠的工程“惹急”了村民張*祥。原來,在安子營鄉村鎮建設管理所頒發的用地許可中,將張*祥的承包責任田規劃在了張-偉的用地范圍內。2010年3月20日,張*祥一紙訴狀將安子營鄉人民政府告到了鎮平縣人民法院,要求法庭判決撤銷安子營鄉政府給張-偉頒發的用地許可。
由于安子營鄉村鎮建設管理所沒有到現場勘查、丈量、放線定界規劃,在庭審中拿不出一份證據用以支持其給張-偉發證許可用地的正確性。
■以案釋法
管理所不能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010年5月28日,鎮平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安子營鄉村鎮建設管理所,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資格,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向張-偉頒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安子營鄉政府承擔。安子營鄉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并未提交證據,亦未向法院說明理由,故應當認定該用地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一審判決下發后,第三人張-偉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河南省南陽市中院審理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訴訟費由上訴人張-偉負擔”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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