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僅口頭約定銷了借據
法庭上,原告王某訴稱,被告衛某以生意周轉為由,于2014年4月11號向其借貸12000元,4月22號向其借貸50000元,4月24號向其借貸60000元,三次共計122000元,并口頭約定還款時本息一次結清,利息為銀行利率的4倍,折合月息2分5厘,后經其多次催要,分文未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現金122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被告衛某辯稱,其訴訟請求中的1.2萬元是擔保債務,本案是民間借貸糾紛,與本案無關。關于借款5萬元,是5萬元本金加上利息打了張6萬元的借條,當時5萬元的借條沒有返還給我,口頭商定那張5萬元的借條作廢,在6萬元借條打后,我又返還借款46000元。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提供借條三份,證明被告分三次向其借款,共計122000元的事實的證據,并有證人出庭作證。被告為支持其主張,三證人出庭,證明6萬元借條是在5萬元借條基礎上所打和被告向原告還款4萬多元的事實。
二、還錢時是否必須要銷毀借條
法院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對2014年4月11日12000元的借條,原告在庭審中承認被告魏*磊在該筆借款中系擔保人,原告與被告之間系出借人與擔保人關系,與本案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故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審查,原告可就該事實另行主張。被告衛某于2014年4月22日、2014年4月24日向原告楊-濤出具的借條,能夠證明原告王某與被告衛某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對被告主張2014年4月24日向原告出具的6萬元借條系對2014年4月22日出具的5萬元借條的補充5萬元的借條已經作廢,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被告的主張不予采信,對原告王某請求判令被告衛某償還110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主張已歸還原告46000元的主張,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且原告不予認可,故對被告的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利息的問題,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借條中未作約定,且雙方對利息約定情況均未向本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利息的約定亦均不能明確,應視為在本案借款中不支付利息,故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被告衛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楊-濤借款本金110000元;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是否銷毀借條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債務應當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借條不需要馬上銷毀,這對當事人舉證有不利后果。如果您有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軍人轉業費是共同財產嗎
2021-03-21簽訂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2021-01-162015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2020-12-11非血緣父親能否獲得撫養權
2020-12-18喪偶婦女的財產繼承是否會因子女少分
2021-01-25虛構事實的合同有效嗎
2021-03-10公對私簽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合法
2021-02-11實習期毀約有什么后果
2021-01-11交強險合同生效前出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付嗎
2020-12-21怎么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2021-02-01保險合同保證義務的執行主體是誰
2020-11-23如何書寫保險理賠申請書
2021-01-10人身保險合同理賠起訴狀怎么寫
2021-03-11什么才算意外傷害
2021-02-26掛靠單位買保險車主該向誰索賠
2021-03-05醉酒致傷亡不算工傷嗎
2020-11-08保險公司拒賠的情形
2021-01-26房屋贈與要交土地出讓金嗎
2021-01-04有關拆遷委托協議書樣本是怎樣的
2020-11-24簡易房拆除程序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