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出借人應注意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1、在出借款項前,要仔細審查借款人的資產情況,了解借款用途;借款應簽訂書面的借款協議,明確借款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方式等,保證人的責任形式、保證范圍、保證期限盡可能明確;
2、款項交付時,盡量采取銀行轉賬的方式,如采用現金交付的,要保留現金來源的憑證;如果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在借款時讓另一方也簽字確認;
3、不要貪圖高息,以免成為犯罪分子詐騙的對象;
4、借條上應載明出借人,盡量通過本人交付借款、接收還款,以免在出借主體上發生爭議;
5、法人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除加蓋公章外,最好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以免發生爭議時,對方對公章加蓋過程等提出異議;
6、要求債務人、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須在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內向法院起訴;
7、不能以合法借款的形式掩蓋違法目的;
8、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9、分支機構未經公司授權,不能對外提供擔保。
借款人注意事項有哪些
1、對于受到脅迫出具借條的,實際上借款事實沒有發生或者涉及賭博、走私、吸毒等違法債務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收集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利,但即便借款用途違法,沒有證據證明出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借款人仍應承擔返還責任;
2、借款尚未實際交付的,不能向對方出具借條或收條,如果已經出具的,要將借條及時取回或者在借條上注明款項沒有實際交付;
3、對于格式化的借據,不要留白,防止事后被添加或者更改;
4、借條或協議盡量一式兩份,自己留存一份;歸還借款后,應及時將借條取回;
5、盡量通過轉賬等方式歸還款項,并保留相關憑證。
三、民間借貸有哪些風險
1、債務人信用的風險
關于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
(1)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2、損失利息的風險
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借貸雙方要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民間借貸出借人應注意的問題”問題進行的解答,民間借貸出借人應注意的問題包括仔細審查借款人的資產情況、不要貪圖高息、注意寫借條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支票日期的填寫方法
2021-02-23同居關系可要退回彩禮嗎
2021-01-26債務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2020-12-07產品銷售合同范本怎么寫
2020-11-09傳喚意味著定罪嗎
2021-01-05代位繼承人生活困難的話可以要求多分遺產嗎
2021-02-15無償合同中止履行需要通知嗎
2021-01-13雇傭關系怎么證明
2021-01-03用人單位能否在服務期內扣押員工證件
2020-12-23什么是勞動爭議調解期限?怎樣確定勞動爭議的調解期限
2021-01-25交通工具意外保險條款有哪些
2020-11-25交強險合同生效前出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付嗎
2020-12-21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填誰
2020-11-14輕微傷保險公司賠付還要額外賠付嗎
2021-01-05保險船舶受損后怎樣索賠
2021-02-06撞傷牙齒鑲牙在意外傷害險的理賠范圍呢嗎
2020-12-22土地承包對經營權是如何規定的
2021-01-02什么是土地經營權的轉包和出租
2021-02-14承包土地轉讓合同怎么寫
2020-12-21土地轉包合法嗎
20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