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開采海上石油企業要繳納資源稅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合同的,在合同期內不繳納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我國資源稅的特點
1.對特定資源征稅
資源的含義比較廣泛,人們提到的資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質財富,物質內容非常豐富。但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既不是全部的自然資源,也非對具有商品屬性的所有資源征稅,而只是對級差收人大、資源較為普遍、易于控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的開發征稅。
2.具有對絕對地租和級差收人征稅的性質
資源稅的立法原則是普遍征收,級差調節。即一方面對從事應稅資源產品開采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成本高低、利潤多少,都要依法征收資源稅,實行有償開采,以保證國有資源價值的補償,體現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權益。另一方面由于自然資源的天然存儲、開采條件、地理位置等因素存在較大差異,必然造成資源占用、開發者之間的區別。為了調節級差收人,資源稅在普遍征收的同時,實行級差調節,對資源條件好、開采條件優越、級差收人大的資源產品確定較高的稅額;對資源條件、開采條件比較差的資源產品確定較低的稅額。
3.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稅負不受企業資本有機構成、經營管理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使資源稅能真正調節企業因客觀開采條件差異形成的級差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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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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