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改變借款用途改變違法嗎
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種違約行為,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貸款合同中,某些貸款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國家的產業政策發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將使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流于形式,最終影響經濟安全和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也可能造成部分產業投資過熱,影響金融運作。
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借款人不按約定使用借款,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同時,貸款人還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體現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強制性。
借錢還要約定用途嗎
個人借款需要約定用途:
(一)我國合同法相關條款中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也就是說,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但不是必備條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對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2、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約定借款用途,以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同時在必要時候,可以追究惡意借款人刑事責任。
對于民間借貸改變借款用途債權人不知道怎么辦,可以咨詢律霸網在線律師得到具體答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損害責任認定只適用哪些情形
2021-02-23江蘇省宿遷市精神損害賠償項目有哪些
2021-01-05惡意砸別人車玻璃是犯法嗎
2020-11-13訴訟時效過了就可以不還錢嗎
2021-02-15個體戶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如何處罰
2021-01-25交通10級傷殘能賠到多少錢
2021-01-20移送管轄前實施的保全是否繼續有效
2020-12-19老公動手打你怎么處理
2020-11-15商標權許可轉讓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31跟房屋中介機構訂立合同要知道什么
2021-02-07如何選擇境外旅游保險
2021-01-21學生 幼兒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2020-11-09如何處理保險理賠爭議
2021-01-15車主無責保險拒賠車損合法嗎
2020-11-14失業保險只交了6個月失業可以領嗎
2020-12-03保險公司先行墊付流程
2021-01-31投保人能為哪些人投保
2021-01-25保險單(產險)的變更
2020-11-22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否收費
2021-02-02公租房拆遷補償款如何確定
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