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時出具的借條不合常理,而出借人桑女士仍然將5萬元現金借出,最終造成借款無法收回的后果。該起民間借貸糾紛經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以證據不足判決駁回了原告尚某的訴訟請求。
2007年12月20日,時任某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內務主任的李某受該公司法人代表尚某慶(化名)指派,到尚某慶的侄女桑女士家借現金5萬元,并出具了借條“暫拿桑女士現金5萬元整(50000),用于市應某合伙用”,落款為“經辦人李某”,然后李某又將這筆錢交給了應某,應某給李某出具了收款證明。由于電力設備公司與應某合作開發房地產未能成功,應某拒絕將5萬元意向款退還給李某。桑女士因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未果,將李某告上法庭。
李某辯稱:自己受尚某慶指派拿到錢后直接交給了應某,借款不是個人使用,自己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借款合同的內容應當有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這是借款合同的基本規范。從被告給原告書寫的借款條看,有“暫拿”、“合伙”、“經手人”等違反一般常理的內容,也明顯不符合法律規范,出借人應該是不同意的。被告舉證的應某收款證明內容、本院調查取證的詢問筆錄上的內容和借款條內容均能與被告所述的事實相互印證,證明被告暫拿原告5萬元錢的事實雖存在,但不符合原告主張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構成條件。
綜上,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還款的訴訟請求。同時該案例也告誡大家寫借條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筆者碰到很多人這么寫借條:“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楚并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元”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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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子興律師,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聊城市法律顧問委員會法律專家庫成員,莘縣政府法律顧問,百度貼吧聊城律師哥,聊城知名刑事辯護律師,聊城優秀律師,企業兼職法律顧問,畢業于山東最具知名法律院校---山東政法學院,現執業于聊城最具規模的律師事務所-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多年的法學學習與執業生涯,已將法學理論與實踐融合在一起,擅長解決各種疑難復雜法律問題。 執業以來代理案件數百起,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加之工作認真負責,切實把當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取得了委托人以及各部門的一致好評與認可。楊子興律師尤其擅長處理刑事辯護、婚姻、交通事故法律事務和合同糾紛,在刑事辯護、婚姻,合同,交通事故有獨特見解。 弘揚法治精神,維護公平正義,楊子興律師一直把此作為自己的座右銘,始終堅持把宣傳法律與為百姓服務結合起來。 2011年,為便于法律咨詢,楊子興律師專門在聊城各轄區縣貼吧開設免費法律咨詢貼,解答法律咨詢。 2012年1月,聊城晚報以“聊城貼吧有位律師哥”進行專門報道; 2012年8月,故意傷害案件受害人為表達對楊子興律師的工作認可,專門送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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