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途不合法,法律不保護
近年來,孫某在生意場上連連虧損,他聽人說販賣假酒很賺錢?;I借本金時,孫某找到了昔日的好朋友楊某,楊某也深知孫某的困境,經再三考慮借給他5萬元,并要孫某寫下欠條。孫某利用這筆錢,購進了一批假酒,不料在銷售時被工商管理部門查獲。楊某得知后,手持欠條把孫某推上了被告席。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信貸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最終,楊某不但沒要回錢,還賠上了一筆訴訟費。
二、借錢無證據,有理說不清
某企業職工劉某借給經商朋友2萬元。當時,朋友承諾每年付20%的利息,所以礙于面子,連欠條也沒打。一年后,看這位朋友不提還錢和付息之事,劉某便登門提醒,沒想到此人不承認有借錢之事。一氣之下,劉某將借款人告上法院。但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劉某拿不出任何證據,法律最終無法保護這位職工的權益。
三、訴訟有時效,千萬要記清
這些年,李某靠經商成了富裕戶。一日,他內弟杜某因買拖拉機向他借錢。李某難以推托,就把家里的1萬現金借給了內弟,并書面約定一年內歸還。一年的期限到了,杜某分文未還。礙于情面李某一直沒有催要。二年又過去了,杜某仍然分文未還。后來,李某急需給要結婚的孩子買商品房,不得不拉下情面討債,但杜某總用各種借口搪塞。無奈之下,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杜某償還借款。但是法官卻告訴他。他的權益已失去了法律保護時效。我國法律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如借款期滿后又經過二年,出借人不能證實期間曾經催收過的,法律不予保護。
由于民間借貸的高額利息十分誘人,因此人們又不惜鋌而走險,這也讓民間借貸綿延不絕。作為個人投資者進行“民間借貸”投資,必須具備理財知識、鑒別能力與社會常識,像中介公司去篩選貸款人一樣,去挑選中介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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