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就是根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價值取向,確定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什么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么事項不能設定行政許可。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妥善處理政府管理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的關系,政府管理與市場競爭機制的關系,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的關系,行政許可方式與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關系等。因此,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基本要求。
在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方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內設定行政許可;已經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的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行政許可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是:一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這類許可事項的特征是:對從事這類活動法律并不禁止,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設定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險和保障安全。二是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這類許可事項的特征是:一般都有數量限制;申請人取得許可應當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這類許可可以依法轉讓。三是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但不需要國家統一統定的事項。
這類許可事項的特征是:從事這類職業往往需要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一般要通過考試、考核并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認可;四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這類許可事項的特征是:需要事先公布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然后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審定有關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但是,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已經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事項,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不可以在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情況下直接規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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