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它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它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是由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它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行政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的罰款。
5、地方規章,是由有地方規章制定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②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的罰款。
除上述外,其他所有規范性文件一律不準設定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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