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權
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因此,被處罰人在接到《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應當仔細分析研究,重點審查處罰程序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處罰是否適當。
2、陳述和申辯權
行政處罰法第3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要求舉行聽證權
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4、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
被處罰人認為行政機關在給予自己處罰的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范圍行為的,有權申請復議,請求變更或撤銷違法處罰決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提出。
5、請求賠償權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比如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等等,被處罰人有權獲得賠償。
6、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權
行政處罰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申訴或者檢舉權
行政處罰法第54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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