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吳先生與劉先生是相識多年的朋友。劉先生是做工程的老板,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吳先生借款一星期,2007年4月29日,吳先生與劉先生的妻子共同到本市某銀行,由吳先生將自己銀行卡內的存款15萬元領出后,存入劉先生的銀行卡內。吳先生當時念及朋友情誼,沒好意思讓劉先生出具借條,故當時將劉先生的銀行存款業務回單作為借款憑據交由自己保管。后吳先生追討這筆借款不著,于2008年10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先生還款并支付利息。
然而在法庭上,劉先生卻辯稱這15萬元是吳先生還給自己的欠款。法院最后審理后認為,劉先生對于借款時間、地點、來源的陳述有內容不一、前后存在矛盾。現吳先生持有劉先生的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劉先生對此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決定采信吳先生的主張,認定劉先生向吳先生借款15萬元的事實成立。
[評析]
個人之間借款應當取得對方的借據,然后才可以出借,如果因為各種原因沒有打借據,一定要保存好與借款事實相關的各種證據。由于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此類案件要通過推理的方式,運用優勢證據來證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糾紛和解協議書怎么寫
2021-02-04如何保障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020-12-03如何申請商標注冊
2020-12-07晚婚晚育優惠政策有哪些
2020-12-28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有何區別
2021-01-04人身侵權十級傷殘賠償
2021-02-17贍養費能請求法律援助嗎
2021-02-14車被盜后撞死人,我要承擔責任嗎
2021-01-29執行立案說明已經在執行了嗎
2021-01-18對方未履行合同如何處理
2021-03-02合同免責條款有哪些
2021-01-13工資4000,欠債不還強制執行多少
2021-01-11保險合同生效后十日內可以取消嗎
2021-01-18保價運輸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2020-12-02投保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2020-12-31保險索賠要注意什么
2021-02-16對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公司登記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1-03-18公眾責任險的作用有哪些呢
2020-11-17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哪些種類
2021-03-04土地流轉補償費怎么規定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