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糾紛訴訟時效為兩年,一旦發生借貸糾紛,起訴方應在有效訴訟時限內依法維權。
1.民間借貸中明確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借款人明知債權已到期而債務人未能償還欠款,權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適用一般時效。一般時效應為二年。
2.當事人未約定履行期限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1)對權利人第一次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義務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但請求一個寬限期,寬限期屆滿起算訴訟時效。民間借貸中無還款期限,但有借款日期的,借款日期可視為債權成立之日,出借人可以自債權成立之日隨時請求借款人履行,但出借人應給借款人必要的準備時間。故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應當從確定的還款準備時間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但必要的準備時間究竟需要多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認識未必一致,具有不確定性。而時效的起算要求必須明確,如果有明確的準備期的,應當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還是應從明確履行期限到來開始起算時效。而必要的準備時間是在債務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法律賦予債務人最短的保護期間,債務人在該期間屆滿前沒有履行債務的,不構成違約。因此,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依據“寬限期”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準備時間”即屬于“寬限期”的性質。雖然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其“要求履行”之日并不起算訴訟時效期間。而是當“寬限期”屆滿時,即“必要的準備時間”屆滿時,才開始起算訴訟時效。如何確定“寬限期”的長短。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按照通常的交易準則、習慣及慣例,進行具體分析、論證,公平確定。比如2萬元的債務金額,“必要的準備時間”農村和城市準備時間不可能一樣。每個地區可能還有差別。比如2天還,還是5天還。因此,寬限期一般掌握在2個月。除非情況緊急、債務人逃廢債務證據確鑿,否則,一般仍應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2)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從權利人第一次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義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算訴訟時效。這里的“權利人第一次向義務人主張權利之日”,是指權利人基于隨時履行原則,第一次向義務人要求履行義務且義務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的情形,而不包括“權利人第一次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權利人給予其合理的寬限期的情形。比如,我向你借款1萬元,出具了借條,但沒有還款時間。這時你就可以隨時向我要這1萬元錢,如果你今天要求我還款,當時被我拒絕,我說沒錢還,那么訴訟時效就從今天起算。
3.民間借貸中無借款日期、無還款期限的,如符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要求(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可適用20年的特殊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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