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
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通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后,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
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于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后,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聽證除了由當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機關認為有聽證必要的也可以組織聽證。但是,必須事先商得當事人的同意。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1)行政處罰案件重大、復雜,需要極其慎重決定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組織聽證,有利于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2)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案件范圍,并且當事人對事實的認定確有不同意見,當事人又有聽證意愿的,但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或者有正當理由,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三日內未能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3)行政處罰案件在本行政機關的權限范圍內的行政管理事項中,帶有普遍性,有很大影響的,通過公開舉行聽證,可以擴大影響,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行政機關可以組織聽證。除以上所說的幾種情形之外,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經當事人同意,都可以組織聽證。
有人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是很重的處罰,為什么不能進行聽證?
由于聽證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舉行,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即行政拘留,如果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不能實行行政拘留,就不存在聽證的問題。如果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拘留的決定,卻又要組織聽證,實際工作中很難處理。第二個原因,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一般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就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按照這一規定,被裁決行政拘留的人,有進行申訴訴訟的權利,并且在申訴和訴訟期間,行政拘留處罰可以暫緩執行,解決了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要解決的問題。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因此,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案件不包括在聽證適用范圍內。
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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