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毛某也不應負擔償還義務。原告方先陳述用途為被告家庭裝修,后又改為經營周轉,被告所住房屋近期并未進行裝修,其陳述前后矛盾不可信。自從丁某與原告關系曖昧后也一直未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子女的生活費一直由其父親給付,丁某借款的事實既未告知她,也沒有分享所得利益。被告丁某辯稱,借款屬實,是為了經營周轉,但未用于家庭生活。該借款系被告丁銳個人借款,與被告毛某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丁某書寫的借條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夠與原、被告陳述相吻合,可以認定季某與丁某借款事實。對于丁某妻子毛某主張丁某虛構債務的種種推測雖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缺乏相應的證據支撐,不足以證明季與丁某之間存在惡意串通、虛構債務的行為,無法予以認定。季某與丁某存在借貸192000元的法律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毛某不能證明原告季某與丁某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則不能否定該借款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所述借貸非用于家庭的陳述,亦不能充分作為此借貸明顯非用于家庭的認定。因此,應當認定丁某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毛某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網絡籌款能不能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2020-12-09訴訟時效超過20年,法院受理嗎
2021-03-13連帶債務執行應注意什么
2021-01-15哪些情況可以申請交通事故保全處理
2021-02-04協議離婚要求賠償的前提有什么
2021-02-01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哪幾大注意事項
2020-12-07裝修工程預定合同簽字有效嗎
2021-03-15事實勞動關系確認糾紛
2021-01-13調崗后沒采用書面形式但員工已就崗,什么時候提出異議有效
2021-03-16勞動仲裁單位什么情況下讓和解撤訴
2020-12-24被公司辭退可以拒絕嗎
2020-11-15玻璃單獨碎險是什么
2021-03-09保險公司賺錢的方式是什么
2020-12-17保單現金價值指的是什么意思
2020-11-13追尾造成事故保險公司怎么處理
2021-02-13保險欺詐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2021-02-11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嗎
2021-02-15承包期限未到,承包的土地可以讓子女繼承嗎
2020-12-16土地轉讓違法所得使用權的表現形式是什么
2021-03-032020國家棚改最新政策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