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來電詢問:前年,集美的一個朋友向我借了30萬元,我們約定借款的月利息為1.5%。去年年底,借期已到,但是那個朋友一直找借口不還錢,我在無奈之下起訴到法院。法院判對方限期歸還本金和利息。我在申請執行時,出于好心只申請執行了30萬元,沒有要求朋友付利息。
現在朋友已把錢還給我。但最近我經濟比較困難,而且朋友欠我的利息數目也不小,請問現在我還能討借款利息嗎?利息是按照什么標準執行?
**金海灣律師事務所鄭*寧律師回復: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可變更或放棄自身的民事權利,而一旦選擇變更或放棄其民事權利并達成和解協議,在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一般無權再次提出相應的主張。
因此,能否索要利息,要看張先生是否已經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如果達成和解協議并且在協議中明確表示放棄相應利息,則不能再次主張利息。如果沒有此方面的約定,則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利息,利息標準按照生效判決的內容進行確定。如果對方遲延履行債務,還應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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