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一般應遵循的原則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6、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9、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0、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暫住證過期3個月怎么辦
2020-11-14房屋租賃協議中的押金
2021-01-26與寡婦同居算違法嗎
2021-03-23網絡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2021-01-24拘傳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2021-02-02訂婚后女方要求退婚怎么辦
2021-01-0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02-09銀行不同意放款擔保合同有效嗎
2021-02-12把房產贈與給孩子算財產轉移嗎
2021-01-01學歷造假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0-11-24簽勞動合同時須告知勞動者哪些內容
2021-01-21什么是勞務經濟
2020-12-21農民工工傷可享受哪些待遇?
2020-12-15三責險如何計算賠償金額
2020-11-15航班延誤險怎么賠償,如何申請
2020-11-29保險合同運用最大誠信原則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25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有怎樣的特征
2021-01-07財產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沒有法律依倨
2020-12-05交通死亡事故走保險流程
2021-02-26保險保全業務流程是什么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