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利是指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一季)將一期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再計算下期利息,逐期滾算直至還清欠款之日止的一種計息方法,人們俗稱“利滾利”。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由此可知,計算復利確實是被禁止的。但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七條卻分別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此司法解釋對最初禁止計算復利的規定有所松動,并未一律禁止計算復利,只是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合理的復利,因此,你和顧某之間逾期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禁止性規定,應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超出合理限度(四倍以內)的利息應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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