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后,如果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向行政處罰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首先,您的救濟程序一般包括復議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一般由您選擇,但處罰不同可能會有例外。其次,復議程序和訴訟程序不能同時進行,如果您已經向法院起訴并由法院受理,那么不能再啟動復議程序。再次,如果您關系夠硬的話,在程序外找上級機關的關系當然可以解決問題,但成本往往過高。
在處理后果上,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被撤銷而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關的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行,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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