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方多為**信用社,商業銀行起訴的少。
(二)貸款的期限較短,有擔保人的居多。
(三)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
(四)借貸合同的內容完備,手續齊全。
發生銀行借貸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借款人只顧個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譽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償還能力卻拖欠不還。有些企業、部門單位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也使得銀行對于誰是借款人不能判斷,造成糾紛。
(二)借款人經營虧本,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另外,借款人為躲避債務,外出打工,沒有確切地址而導致欠款不能歸還,信用社為此起訴的也不在少數。
(三)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還款能力,拒不承擔保證人的義務,因這類案件均有擔保人,且擔保人不止一個,當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作為連帶擔保的保證人就應承擔還款責任,但絕大多數擔保人,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欠缺,弄不清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認為借款人應先還款,造成糾紛。
(四)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履行合同困難。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一些企業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導致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無力償還貸款。
(五)貸款方審查制度不嚴。不法分子乘機鉆空子,利用虛假證明,私刻他人印章,偽造保人手續等手段騙取國家貸款。
銀行借貸糾紛該如何解決
對于一次性償還確有困難的借款人,可以判決分期償還,這樣就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執行的壓力,也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維護了人民法院判決的嚴肅性,同時也避免了審理中判決即時償還而交付執行后又因被告無償還能力而被迫中止執行的尷尬局面。
對于有還款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應及時采取拘留、罰款等措施強制執行,以便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法律的尊嚴。原告申請訴訟保全提出后,對于被告的財產應及時的予以查封、扣押或凍結,以保證案件的順利執行。
對于不法分子利用貸款鉆空子、開虛假證明、私刻他人印章、偽造擔保人手續,騙取國家財產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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