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的保證期限有多久?
對于擔保期限約定不明的擔保合同,擔保法規定,擔保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六個月,這一點很好理解。關鍵問題是分期履行債務其債務的履行自然是分期計算的,期到付款無可非議。那么無約定的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如何起算呢?有兩種觀點:一是與主債務履行一致,就是說擔保人的擔保期限與分期履行債務的時間相結合,擔保人就分期履行債務的每一筆債務單獨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期限從每一筆債務應履行的時間開始起算,往后六個月。另一種觀點是由于擔保合同未明確約定,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所承擔的擔保應是對整個債務的全部進行擔保,故而擔保期限亦應從整個債務到期后計算。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而債務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具有從屬性,這種從屬性決定了債的擔保不能離開一定的債權而獨立存在。那么既然作為主合同的債務合同是分期履行之債,也就是說從權利和義務雙方而言整體之債的履行是分割的,各期之間相對獨立和分裂的。這種獨立和分裂表明分期履行之債因合同的約定而被時間性的個體化,在一定的期限內各期之債均為獨立存在的個體之債。此時由于擔保的約定不明,顯示出擔保人對債務的擔保亦因擔保的從屬性亦分裂為各自獨立的對相應期限內個體債務的分別擔保。
其次,對于分期履行債務合同的債權人,當前期債務到期后債務人不正常履行時,其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向連帶擔保人主張權利,此時無論是債務人還是擔保人都應當履行。當然債權人也可以等到整體債務到期后一并主張,只要未超過訴訟時效和擔保期限。由此可見作為債權人他對自己權利行使的方式是可以有選擇性的,只要這種選擇不會導致對方援引法律的抗辯并獲得法律的支持。作為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按期實現擔保責任時,擔保人沒有任何法律條文來為其進行抗辯,也就是說其必須履行;而在以總債務到期來起算擔保期限的情況下,對于以分期來計算實際已超過擔保期限的部分債務,卻又以其應對全部債務進行整體擔保為由而剝奪擔保人的抗辯權是顯然不公平的。
再者,在無擔保的分期履行的債務合同中,目前司法界占主導意見的觀點是,債權人應按期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若是由于權利人對自身權利的怠于行使,在其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時,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部分債務,應不予支持。這是因為由于債權人不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使得債務人由于時間的原因在法律上獲得免除義務的效力,這也是法律上時效的法理意義。同理,對于有擔保分期債務權利的行使亦遵循同樣的法律精神。那么如果我們仍認為對債務的擔保期限是從總債務到期后計算,那就會出現主債務已經不獲得法律支持(時效原因),而擔保人仍需承擔擔保責任的可笑現象。
最后,擔保期限分期來起算,可以起到對債權人及擔保人的雙重保護的意義。一旦債務人出現不按期履行債務的情況,債權人及時通知或追索擔保人,那么擔保人自然亦會盡力督促債務人,確保其良好地履行債務;同樣擔保人通過自身的積極參與,既保證了債務的正常履行,又不至于出現自己被債權人主張之后卻無從追償的現象。而我們目前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很多擔保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找不到債務人的現象。
如遇到分期付款糾紛的問題,想要為自己爭取權益會可以來律霸網找尋法律幫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2020年律師費用收取標準是怎樣的
2020-12-24關于酒駕肇事后報警接受處理該如何認定?
2020-11-15假離婚算離婚么
2020-12-07拆遷賠償房產能否抵押貸款
2020-12-28接管期限可以延期嗎
2020-11-08賣車合同協議書怎么寫
2021-02-21股權擔保合同怎么寫
2021-03-16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是指什么
2021-03-02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怎么辦
2021-01-10恢復勞動關系一裁終局是否適用
2020-12-31婚前買房婚后辦證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2020-12-07勞動糾紛調解找誰
2020-12-16該保險合同是即時生效還是附期限生效
2021-02-16保險公司擬定健康保險的保險條款需要審批嗎
2020-11-24兒童意外傷害保險選購指南
2021-02-07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2020-12-25房屋買賣未過戶拆遷款如何規定
2021-02-19住改非遇拆遷是按照商鋪補償嗎
2021-01-21拆遷獎勵越早拿越好嗎,應該什么時候拿呢
2020-11-212020商鋪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