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些借款人由于疏忽大意,對方在借條落款上留上自己的小名也沒注意,導致雙方最后對峙公堂,那么,借條落款的認定規則有哪些呢?為了給你解答相關的疑惑,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落款注明借款人并簽名的,在借條正下方簽名,可認定為共同借款人,要承擔還款責任。
二、落款注明借款人并簽名的,在其較遠距離空白處簽名,一般只能認定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而見證人在借款人下方簽名時一定要注明見證人,否則極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三、在借條上簽字但沒有注明保證人身份的,不承擔保證責任。出借人在要求保證人簽字時,應請其注明保證人身份。
四、法定代表人在借款人處簽名但未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很可能被認定為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為共同借款人。
相關知識:債權債務轉移的類型有哪些
(一)債權讓與
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其享有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行為。就債權讓與的性質而言,其實是債權人處分其權利的表現。這就要求處分人(債權人)必須享有處分權。合同的當事人自然享有對合同權利的處分權,而在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須事先取得處分的特別授權或者事后取得處分權的追認。
(二)債務承擔
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將其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稱為債務承擔。該第三人叫作承擔人。就債務承擔的性質,其實質則是債務人轉嫁其義務的表現。權利的實現依賴于義務的履行,義務的轉嫁意味著對權利存在潛在的侵害。所以,就債務的承擔、要求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律手續后才能產生其預期的法律效果。
(三)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所謂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是指一方當事人將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權利義務的行為。由此不難看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實際包括了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個行為,但又不是這兩個行為的簡單疊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轉移和法定概括轉移兩種,意定概括轉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是基于當事人之間民事行為而產生的,而法定概括轉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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