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途不正當不受保護
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因此,對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借還是不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則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利息不得超過3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注意催要及時起訴
凡借出的款項已經超過雙方約定期限,但借款仍未歸還的,出借人就要考慮催要,提醒借款人,催促其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
如果借款期限已滿,經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要注意訴訟時效,如果超過二年,法院會不予受理,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
關于訴訟時效如何起算,《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此,在民間借貸中,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大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從借貸合同規定的償還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第二種是沒有約定清償債務期限的,則應當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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