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行政處罰多長時間移送法院
土地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被處罰人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行政處罰執行期限由決定書裁定,具體時間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土地行政處罰相關期限
1、立案時限。執法監察機構核查后,認為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啟動立案呈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追訴時效。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恢復原狀前,應當視為具有繼續狀態)。
3、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調查中發現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發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處罰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前,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筆錄。
5、聽證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聽證機構應當制作《聽證通知書》,并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6、處罰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特別復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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