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訴訟時效怎么確定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因此,在民間借貸中,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大致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從借貸合同規定的償還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第二種是沒有約定清償債務的期限的,則應當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對于第一種情況,審判實踐中不存在什么爭議。難以處理的是第二種情況,我們經常遇到原告拿著五六年前,甚至十幾年前的借條來起訴,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而被告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應當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債權人是否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如何把握?
筆者認為,無論原告是否提供證據或者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只要原告主張從被告出具借條至今,其一直向被告索要借款,就不能采納被告關于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因為訴訟時效期限從權利人遭受到侵害或應當知道其權利遭到侵害時才開始計算,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無法認定原告的權利何時遭到侵害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遭受到侵害。這不同于侵權,因為借貸關系雙方往往關系特殊,沒有實際的必要,債權人往往不會主張其權利,自然也不知道權利會被侵害。所以應當對訴訟時效期限保持寬泛的觀點,也就是說,不能確定超過的,就支持原告的主張,這樣才能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關于法官在審查訴訟時效中應當保持一個怎樣的立場問題。舉一個例子,假設被告在答辯中辯稱原告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但其在法庭調查階段卻對訴訟時效只字未提,原告也沒有提出該問題。此時,法官應當詢問被告關于訴訟時效有無說明的問題或提交相應證據,還是不予處理?筆者認為,對于當事人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依職權主動審查,在審理中,也無義務就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對被告予以特別釋明。被告在一審中未就原告主張權利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視為其放棄該權利。如果原審被告在二審中以原審原告主張權利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的,二審法院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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