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答復:民間借貸的利息復利違約金問題
1、關于是否存在利息的爭議問題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如果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應認定為無息借貸。如前述無息借貸逾期還款時,是否應支付利息?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未予明確,但通常理解應從逾期還款之日起計算利息。根據最高院通知第六條“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之規定,逾期還款的利息支付原則已有明確法律依據。
2、高額利息問題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貨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該問題在最高院通知第六條中再次作出了相同規定。根據該等規定,民間借貸活動中無論約定的利率多少,但法院予以支持的最高數額為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3、利息、復利、違約金、資金占用費等并存時如何處理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之規定,民間借貸中約定的復利與其他利息合計后的總利率未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時,該復利可予支持,而只有在計算復利后與其他利息合計后的總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才不予支持。
如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借貸利息、復利的同時,又約定違約金、資金占用費等情形時,違約金或資金占用費能否與前述利息一并得到支持?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民間借貸案件時,并不區分利息與違約金等的性質,而是將利息、復利、違約金或資金占用費等綜合統一計算,只要總額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均予以支持,超過部分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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