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明確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因此,主要證據是否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筆者梳理了近年來發生的部分煙草專賣行政訴訟案件,其中很多行政處罰之所以被法院撤銷,就是因為主要證據不足。但在實踐中,許多執法人員對哪些是主要證據,怎樣算主要證據不足比較模糊,在此拋磚引玉,旨在引起各位同仁探討。
主要證據是指對違法事實的認定起主要作用,對案件定性處罰有重要影響的證據。每一個案件主要證據的表現形式不盡相同,但起碼對以下三方面的事實都能合法有效地證明,一是當事人是否構成違法的事實,二是違法情節輕重以及承擔怎樣法律責任的事實,三是其他有關被處理人權利義務的基本事實。如果收集的證據不能證實以上事實,就屬于主要證據不足。
行政違法案件的認定認定往往有多個事實,每個事實中有關權利義務的基本事實均要有證據加以證實。如果有的基本事實有證據加以證實,有的沒有證據或證據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為主要證據不足。如果行政處罰中有關定性和處罰的基本事實清楚,但一些不影響定性和處理結果的事實證據不足,則不能依此確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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