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部分無效怎么處理
民間借貸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從此條規定可知,合同部分無效,其無效可以及于合同整體,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無效如果是決定性的,以致影響合同整體的,導致合同整體無效。這主要是一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合同。在民間借款合同中,部分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年利率高于36%高出的部分無效;
(2)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0條規定,約定借款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該約定無效;
(3)當事人約定的計收復利的,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借款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民間借貸合同中追繳財產的適用責任方式,應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對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收繳。對于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繳;
(2)如果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于賭博、販毒、走私等非法行為的,對借款本息應當收繳。因為這種借款行為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屬于惡意,且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從事的是非法行為,因此,應當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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