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役如何算時間?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分子實際執行拘役開始計算。對于雖已作出拘役判決,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機關執行的,還不能算判決執行之日,不能開始計算刑期。
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規定,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犯罪分子在拘役執行期間,執行機關應注意對犯罪分子進行認罪服法、政治時事和社會主義道德品質等教育,并因地制宜地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并根據他們的勞動表現、技術水平等情況,可以酌量發給勞動報酬。這與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的規定,是有差別的。此外,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每月回家的天數,應當計算在刑期之內。
二、拘役的特征是什么?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于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于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三、判處拘役的情況:
(1)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
(2)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占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
其實,對每一位被刑事法庭定罪量刑了的這些罪犯,司法機關絕不會在服刑的這個問題上多關押當事人一天,在交付公安機關執行之前,先前被羈押的這些卷宗材料也會一并交給公安機關,到了該放人的時候,公安機關自然會給罪犯辦理釋放手續的,拘役期間回家的時間也算服刑時間。
罪犯被判拘役能保釋嗎?
拘役是實刑嗎
判處拘役由誰執行,拘役可以保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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