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未交付持有借條也敗訴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013年2月26日,原告何某等人遇到被告張某,何某一行人隨令張某上自家車帶至一賓館,何某強求張某立下借條,借條內容:“今借到何某現金人民幣200000元,2012年12月11日還清,借款人張某,2011年12月12日”。2月27日,何某持借條來到法院,要求張某立即償還借款200000元。
張某辯稱:何某所持借條是其被何某限制人身自由并威逼、脅迫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思所立,主張的借款不真實存在,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何某的訴求。其一,何某無固定單位和穩定收入,無能力在無擔保等情況下一次性把200000元的巨款借予人;其二,何某一次性借出的200000元現金不可能存放家中,且何某未提供銀行取款憑證等佐證。
法院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張某所立的借條實質上是一個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在法理上是一種典型的實踐合同,對于實踐合同,實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且不存在違約。案中雖真實存在一份200000元的借條,但雙方均認可書寫借條至今出借人何某未實際向借款人張某提供借款,借條實屬未發生法律效力。借條是借款人張某在出借人何某限制人身自由即受脅迫的情況下立下的,是借款人張某在違背真實意思下所訂立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張某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故要求駁回出借人何某訴訟請求的抗辯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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