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于1990年11月5日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有關獎券糾紛問題的復函》指出:“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劉*林向劉*平借二十元現款為彭*亮買瓷板,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劉*林將一張面額二十元的獎券給劉*平抵債時,未對可能獲得中獎權利約定條件。因此,應視為該獎券及獎券上所載明的財產權利一并轉移,劉*平是該獎券的合法占有者,獎券中獎五千元應當歸劉*平所有。省院依據公平原則判決劉*平得二千六百元,劉*林、朱*久夫婦得二千四百元,似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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