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連帶責任的追償是怎樣規定的
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
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連帶責任的設立是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并且我國《民法通則》、《擔保法》,以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都規定在連帶人履行義務后,對其他連帶責任人享有追償權。但是連帶責任人被連帶后如何行使追償權,目前我國法律未作詳盡規定,各地法院對此理解不一,追償份額差距懸殊,給審判實務帶來諸多不便。連帶責任人若要行使追償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須履行了義務。
二是須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責任,即因該連帶責任人的履行行為,使主體債務人的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
三是須該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分擔的部分,未超過的,不能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人根據連帶關系行使的追償權可分為完全追償權和部分追償權。完全追償權是指連帶人履行義務后可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要求償還其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追償的份額非常明確,容易劃分。然而在部分追償權的情況下,連帶人履行義務后,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要求償還一定份額的費用。這個份額的多少和怎樣劃分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標準不一。
有的學者提出按照公平原則來確定。運用公平原則來均衡各方當事人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以及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具體來說,就是運用公平原則來平衡各個連帶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有的學者提出按照過錯程度來劃分份額。具體來說,就是根據責任人的主觀能動性來判定是故意還是過失,若是過失,還要考慮責任人的年齡、智力水平、知識水平甚至職業來區分過失的程度,是重大過失還是輕微過失,從而劃分追償份額。
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公平原則、過錯程度,既要保障各責任人的公平和利益均衡,還要考慮各責任人之間的過錯程度,遇到較為復雜和典型的案件,還要考慮根據其他情況來判定,例如教唆未成年人侵權的案件,由教唆人承擔,不產生追償;或者例如損失較小,被追償入主觀惡性大的賠償案件,追償人可行使全部的追償權。總之,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要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對照多種標準,正確運用,以保障連帶責任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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