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連帶責任保證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當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經結束,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或者保證期間屆滿的時候,連帶責任保證解除。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含義:
其一,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約定明確。
其二,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不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都不得解除。
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履行債務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主債務。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屆期沒有履行主債務,在保證實務中,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實際上是保證人放棄了可以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因此,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中國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連帶保證,成立一般保證則要特殊約定?,這事實上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的消極效力。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當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經結束,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或者保證期間屆滿的時候,連帶責任保證解除。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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