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8月,某供應公司與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供應公司向**公司供應4000噸煤。**公司依約匯給公司40萬元預付款后,二家公司又簽訂了聯合經營煤炭的協議,約定雙方以供應公司的煤場及設備為經營場所,使用**公司的預付款共同經營煤炭業務。
在經營過程中,供應公司強行銷售共同經營的煤炭,所收價款不入約定的賬戶,并且一直沒有全額供應煤炭。為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聯營合同,返還預付貨款,賠償損失。
訴訟中,**公司以供應公司在成立時股東虛假出資為由,申請追加股東紀某、劉某為被告,請求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經審理查明,供應公司在成立時,紀某、劉某沒有實際出資,供應公司沒有自有資產。
分歧意見
本案合議庭對能否直接判決股東紀某、劉某對供應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產生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不能直接判決紀某、劉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是人格化的組織,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雖然股東虛假出資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與公司的債權人沒有直接法律關系,且判決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紀某、劉某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須債權人先起訴公司,如果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再由紀某、劉某在虛假資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資不實的,應當補交出資,其他股東應當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可見,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規定,出資人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但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不實、虛假的驗資報告或者驗資證明,相關當事人使用該報告或者證明,與企業進行經濟往來而受到損失的,應當由該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對于該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出資人在出資不實或者虛假資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可見,債權人沒有經過對公司的訴訟和執行就直接起訴股東,要求股東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可以直接判決紀某、劉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供應公司沒有自有資產,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股東承擔。
分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紀某、劉某是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及有限責任原則,惡意虛假出資,逃避債務,應當擔責。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以及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本案雖是個人出資,也可參照此規定執行。供應公司沒有自有資產,所以其民事責任應由虛假出資的股東承擔。從程序上說,債權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訴虛假出資的股東。
最終,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訴訟請求,并根據第三種意見判決股東紀某、劉某對供應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鑒定依據都有哪些呢
2021-02-04旅游團強迫購物維權途徑有哪些
2021-03-11債務無法償還抵押物怎樣處置
2020-12-14不動產權證書辦理費用是怎樣的
2020-12-01母親死后兒子能向女兒追討贍養費嗎
2021-03-18工作地點和用工單位改變可否賠償
2020-11-08試用期離職領導不同意怎么辦
2021-03-16私人幼兒園疫情不上班有工資嗎
2020-12-14勞動糾紛的一裁終局
2021-01-11公司末位淘汰給賠償嗎
2021-01-03自駕車死亡意外保險陪不賠
2021-01-01意外險的理賠依據有哪些
2021-01-16出車險后如何處理
2020-12-22保險合同的概念是怎么樣的
2021-01-05受益人與被保人同時遇難死亡,保險要怎么賠
2020-11-26旅游購買保險要注意什么
2021-03-26保險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
2020-12-11巨額保險賠償金遇繼承權爭議
2020-11-21保險專家提醒:先用眼再動手才保險
2021-03-07承包林地需要辦理什么證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