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沙坪壩區(qū)漢渝路公交站,一男一女在站臺旁爭吵得厲害,引來大量市民圍觀。
原來,熊先生的三星手機當天在九龍坡區(qū)楊家坪動物園附近丟失了,回家后才發(fā)現。抱著試一試的心態(tài),熊先生撥打了自己的手機,一位姓蔡的女士接聽了電話,稱自己撿到了熊先生的手機。兩人說了幾句話后,熊先生同意了蔡女士提出的給一些酬勞就歸還手機的要求。隨后,兩人約定在沙坪壩區(qū)漢渝路公交站見面。
誰知兩人一見面,蔡女士就要求熊先生給800元酬勞,遭到熊先生嚴詞拒絕。
熊先生表示,不是自己不愿給,而是認為這部已使用多年的三星手機價值不過千元,蔡女士索要酬金800元太高了。蔡女士則認為,自己從九龍坡區(qū)楊家坪趕到沙坪壩區(qū)漢渝路,不僅浪費了自己的時間,車馬費也應算在酬金里。
爭吵中蔡女士明確表示,如果不給800元,自己不會把手機還給熊先生。“手機本身雖然不值錢,但都知道里面存的電話等信息丟失了很麻煩。”蔡女士的意思再明白不過了——這部手機的無形價值遠高于手機本身。
眼看要不回自己的手機,熊先生無奈之下只得選擇報警。沙坪壩區(qū)110民警迅速趕到現場。
由于熊先生和蔡女士各持己見,爭辯激烈,導致現場大量市民圍觀,民警見狀立即帶領雙方到警車內繼續(xù)協商。“你撿到手機歸還并索要一定酬勞是合情合理的。”民警告訴蔡女士,“不過,按照法律規(guī)定,拾得人有將拾得物返還權利人的義務。拾得遺失物,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熊先生告訴民警,自己愿意給蔡女士酬勞,但800元實在太高了。經民警協調,雙方最終將酬金定為500元,熊先生在民警的見證下交付酬金后拿回了遺失的手機。
當事民警昨日接受重慶晚報記者采訪時稱,隨著社會快速發(fā)展,人口流動日益頻繁,人們丟失物品的幾率大為增加,遺失物品拾得者為保管或歸還失物會產生各種費用。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權利人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不過,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我們首先要提倡撿到失物交給民警或交到派出所。”
【法律解讀】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但《物權法》并未確立拾得人的法定獲酬權。因此,如果失主主動提出懸賞,領取遺失物時應按承諾支付給拾得者一定報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報酬,拾得者可就應得報酬訴至法院。而失主要求歸還,拾得者卻拒不歸還的行為就屬于不當得利。在此次事件中,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遺失物,以不給失主為要挾向對方索要財物,屬敲詐勒索行為,可以參照湖北省關于敲詐勒索罪的刑事立案標準,若2000元符合了湖北省的立案標準,則可以按敲詐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胡女士可報警要求警方處理。
也就是說,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誤工費、通信費等,但索酬必須符合拾得人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所以,享受合理報酬是法定的權利,放棄報酬則是道德的體現。當然,倘若拾得方執(zhí)意拾金不昧不要報酬,那么更是對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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