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無因管理之債與不當得利之債
其本質區別是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而不當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2011年5月,鐘某因需錢急用,通過朋友黎某的牽線向某銀行貸款3萬元。同年11月鐘某與丈夫付某協議離婚后外出打工,一直未歸還借款。某銀行遂讓黎某向鐘某催款,因無法聯系鐘某,黎某便代鐘某還清了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之后,黎某向鐘某催討未果而形成糾紛。
在處理本案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黎某為了鐘某的利益,在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代鐘某償還了借款及利息,雙方形成了無因管理之債,此案應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定,判決鐘某給付黎某所支出的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第二種意見認為,鐘某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到一定利益,致使黎某遭受損失,雙方形成了不當得利之債,此案應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判決鐘某返還所得不當利益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中黎某的代付行為使得鐘某與某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對鐘某而言,其已實際占有、使用該筆借款,但黎某代其向某銀行履行還款義務,從而間接地使鐘某在事實上獲得了一定財產利益。本案中的鐘某作為債務人負有還款的義務,其占有的財產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可視為利益的消極增加。
對于黎某而言,代鐘某還款使其財產利益受到了損失。在本案中,鐘某與某銀行之間是合同之債,黎某既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對人,也不是擔保人,并無償還借款的義務。黎某在沒有負債的情況下替他人還債,其動機在此暫且不論,但其財產利益受損失是不爭的事實。本案中,只要有黎某的代付行為就有鐘某的受益,黎某不代其還款,鐘某就無從獲得利益。因此,兩者之間存在有牽連的因果關系。
黎某代鐘某還款使鐘某受益并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本案屬于給付型不當得利,而且是“給付目的不達”的不當得利。黎某的給付行為是以實現將來鐘某向其還款為目的,但之前雙方并沒有債務債權關系,鐘某在被動消滅債務(受益)之后并未向黎某還款,致使黎某的給付目的不能按其意圖實現,鐘某的受益欠缺保有該利益的正當性,因此構成了不當得利。
綜上所述,鐘某沒有合法的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黎某受到損失,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黎某。本案應適用不當得利之債的規定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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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瑞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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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柔艷律師,畢業于蘇州大學,獲得法學與工商管理雙學位,中共黨員。法學理論扎實,實務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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