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因管理的含義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二、添-附的含義
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該規則強調關于添-附的規則是任意性規范”
三、添-附的方式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種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并形成新財產。混合發生在動產之間,它與附合的不同之處在于:附和(指動產的附和)的數個動產在形體上可以識別、分割,只是分離后要損害附合物的價值,出于社會利益考慮不許分割;而混合則是數個動產混合于一起,在事實上不能也不易區別。但二者的法律效果卻無區別規定的理由,故而各國民法大多規定混合準用附和的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948條、《法國民法典》第573條、《日本民法典》第245條的規定。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緊密結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1)動產與動產的附和。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結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的費用較大。從我國的司法實踐分析,動產與動產的附和應當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動產的價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區別主物或從物,或者一方動產的價值顯然高于他方的動產,則應當由主物或價值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并給對方以補償。
(2)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和。這是指動產符合于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羅馬法中,這種附和主要是因建筑或者種植而產生。一般的原則是建筑物或者種植物歸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則視行為人是出于善意還是惡意而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和,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但應當給原動產所有人以補償。
(3)不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和。民間常見的情形主要為:承租人、借用人在租借來的樓房平臺上加蓋一層樓房或者興建一間房屋等。對此,關于物權部分的司法政策是:如增建房屋與原不動產價值懸殊時,附和物的所有權歸原不動產所有人;如價值相當,應為雙方當事人共有附和物的所有權。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對于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法國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以加工物屬于材料所有人為原則,而在加工所增加的價值遠遠超過材料的價值時,才屬于加工人為例外(《法國民法典》第570條至第572條、《日本民法典》第246條)。而依《德國民法典》第950條規定,加工于他人動產者,以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權為原則,在加工的價值顯然少于材料的價值時,由材料所有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權為例外。我國司法實踐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權原則上歸原物的所有人,并給加工人以補償。但是當加工增加的價值大于材料的價值時,加工物可以歸加工人所有,但應當給原物的所有人以補償。[
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兩個物有價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權歸價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權的一方對另一方提供補償;若不能分出價值大小的歸兩人共有,一般是按份共有。所以,添-附與無因管理的相似性還是很小的。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為你介紹的無因管理與添-附這方面的相關知識。如有其它,疑問歡迎來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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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云律師,福建韋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1997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大學副教授,曾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婚姻家庭咨詢師(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律師在現場》律師團成員,福州電視臺移動頻道“法律講堂”特邀專家,福州市議和網公益律師團首席專家,福州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委員.張云律師先后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諳熟我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工作模式、辦事程序,能夠熟練地處理法律問題,具有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敏銳的社會洞察力、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較高的法律分析應用能力。現主要從事征地拆遷、婚姻家庭、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法律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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