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造成損失怎么辦
管理人要負賠償責任。
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權益的,應對本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損害賠償責任在性質上是侵權責任。管理人的侵權行為發生在管理行為過程中,與管理行為相關聯,其侵害的對象是無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權益。管理人的管理承擔不利于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構成侵權行為。本人可以選擇對管理人依據無因管理主張管理利益返還,也可以對管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本人選擇對管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時,管理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因管理損害賠償的范圍比較廣泛,無因管理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內容不僅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害,也包括管理人不當的管理行為對本人造成的損害。這兩種損害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都應該予以支持。此外,當事人的損害還包括因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損害。不過,當事人損害賠償請求是否合理、是否應予支持以及如何予以落實,在司法實際中對其進行甄別、判斷確是一樁難事。本文主要探討管理人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
無因管理中也存在管理人是否存在過錯、管理事務和方法是否妥當的問題。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應以一般人的標準和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必須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進行,承擔著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這種義務而損害本人利益的,必須向本人進行賠償;違反這種義務導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損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張賠償。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減輕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管理人為避免本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所遭受的緊急損害,而進行事務管理的,對于因此而對本人所產生的損害,除非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無因管理中不當損害的起因,在實踐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還表現為管理人不當的管理方法。評判方法是否妥當的一個重要標準,是管理人的付出與本人利益的比例關系。本文認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預期的威脅,如管理事務為救火、救死扶傷等情況,管理人所主張的損害賠償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務中可預期的物質利益。中國古代有“隋珠彈雀”的典故,用現代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來說就是“不可用大炮去打小鳥”,一般情況下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本人的利益存在適當的比例,這個比值原則上不能大于1,超過部分,即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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