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機關能否對約定負稅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能夠,如果該公司存在符合稅法扣押要求、強制執行要求,是可以對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關于稅務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做法的,能夠在限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交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藏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能夠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保證。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保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準許,稅務機關能夠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組織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限定的限期內交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交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準許,稅務機關能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組織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親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錢、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敏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隸屬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親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依法納稅是我國每個公民個企業的法定義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稅務機關發現負稅人拒不依法繳納稅款、并且還有轉移財產的情況的,經過批準可以對其采取包括凍結存款、查封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如果還有更多問題,請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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