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類型有哪些
我國民法通則僅在第93中條對無因管理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對無因管理作出細化,國內外學者對無因管理的類型在學理上作了不同的分類。如我國臺灣學者鄭*波根據是否具備無因管理的主客觀要件將無因管理分為無因管理和準無因管理(亦稱不真正無因管理)。無因管理完全具備無因管理的主客觀要件,準無因管理只具備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而不具備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準無因管理又可分為三種類型:不法管理、誤信管理和幻想管理。我國臺灣學者王*鑒根據管理人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管理人主觀上是為他人或為自己,將無因管理分為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真正無因管理中,根據管理人履行義務適法狀態,分為正當的無因管理(或稱適法的無因管理)和不正當的無因管理(或稱不適法的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分為誤信管理和不法管理兩種類型。我國大陸學者多采用臺灣學者王*鑒的分類方法,如江-平、洪*軍等。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真正無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為本人管理意思,無法律義務而為本人管理事務。這種無因管理產生兩方面的法律效果,
一是阻卻違法性。使無因管理成為合法行為,以排除對他人事務干涉的侵權性。
二是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生法定的債權債務關系。
不真正無因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務,卻故意當成自己事務或誤信他人的事務為自己的事務或誤信自己的事務為他人的事務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張為無因管理的。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為:
一是不能阻卻違法性,即不真正無因管理仍屬違法行為;
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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