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無因管理適法無因管理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
引言
我國古有“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之遺訓,今有“見義勇為”之義舉。羅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英美法系亦倡導“私法自治”的原則。然而人類之存在,彼此互相聯系,如何規范人類之行為,一方面維護禁止干涉他人之事務的法律原則,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干預他人事務為合法,趨利避害,維護社會和諧發展。羅馬法創設了無因管理法律制度,近現代大多數國家亦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因管理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也對無因管理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頗難操作,筆者擬用比較的分析方法,對無因管理的概念、緣起、特征及其意義以及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無因管理的類型及其法律效果進行探討。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及緣起
1、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人稱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人為本人,又稱受益人。
2、無因管理的緣起
從法的歷史發展看,無因管理作為一項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對遺失物拾得這一具體事實的法律規定。無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羅馬法,屬于準契約之一,賦與兩種訴權:一種是無因管理正面訴權,也稱無因管理直接訴訟,即本人對管理人之訴權。另一種是無因管理反面訴權,也稱為無因管理反對訴訟,即管理人對于本人的訴權。
近現代各國民法對羅馬法中具體、個別的無因管理訴權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構起一般性的無因管理制度。
(1)法國民法
《法國民法典》于第三卷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之第四編非經約定而發生的債中設有兩章規定:一為準契約,一為侵權行為與準侵權行為。準契約包括無因管理及非債清償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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