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建設和諧社會的視角之下,探究了無因管理及其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道德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和體系構成,并據此對我國無因管理損害賠償具體立法制度之完善進行了分析研究,以期使該制度成為公正合理規范本人利益與管理人利益的規范體系。同時希望借此為立法者提供一個可資借鑒的利益衡量和制度完善之標準,使“他人事務干預禁止原則”與人類互助行為的容許性得到最適當的調和。
關鍵字
無因管理和諧社會制度建設
無因管理是一項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羅馬法中關于準契約的規定,許多國家的民法都將無因管理規定為債的發生依據之一。無因管理制度,對“私權神圣”的法律原則與“倡導人類互助”的道德準則進行了協調和融合,被認為是道德入法的典型體現。該制度歷經變革,在法律和道德兩種不同的價值判斷中努力探索著最佳的結合點。
按照民法私法自治原則以及羅馬法“干涉他人事務,即為非法”的傳統,他人事務不得任意干涉。但是,社會互助、危難相救,不僅保護了社會個體成員的利益,同時也維護了社會整體利益,是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必然需要,也歷來為人類道德所贊許。因而,干涉他人事務,也有被適當容許的必要。無因管理制度涉及“本人”(即被管理人)和“管理人”兩方的利益,其基本任務在于,區別各種情況,權衡、規范上述兩種利益,公正合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管理人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前提下,為了本人的利益,實施管理行為,不僅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損失,同時也可以使社會整體財富增益。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這是新時期我們黨從整個中華民族的繁榮和昌盛的全局出發而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如何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的新情況,努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成為當下我國學界的一個重要研究方向。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為我們探討法律的品格指出了一個非常關鍵,但長久以來為我們所忽視的視角。
與習俗、道德等其他社會規范相比,法律具有保守的品格。如果其他社會規范足以約束人們的某種行為,法律決不會主動出擊,它僅僅是作為人們行為的最低規范靜靜等待,除非人們的行為突破了道德等其他社會規范的界限并越過了法律的底線,否則法律決不會出手,甚至對于某些違法現象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法律的保守性是與其作為維續社會有效運行的對人的行為的最低標準的內在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所預設的最低標準不但使得人們的行為具有了某種一致性,更關鍵的是為道德等其他依靠社會自主調節而不是國家強制的規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使人們的多樣性發展有了可能,能夠充分發揮其自主性去塑造自我,充分體現了人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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