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處罰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暫緩執行,有哪些前提、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了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的條件與程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被處罰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后,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這一規定共包含了以下幾層意思: 一是,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才可以暫緩執行。這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一個必要條件。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被處罰人有可能阻礙、逃避公安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傳喚、復議、審理和執行的,如逃跑、干擾證人、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又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等。判斷被處罰人是否會發生社會危險,要根據被處罰人各方面的情況綜合考慮,作出判斷。通常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被處罰人的一貫表現、與所居住區域的聯系等。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可能會發生社會危險的,行政拘留處罰不得暫緩執行。 二是,被處罰人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必須提供一定的保證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了兩種保證措施:一是擔保人。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來保證被處罰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擔保人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了擔保人的義務以及對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的處罰。二是保證金。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選擇交納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即交納的保證金數額為被決定行政拘留的天數乘二百元所得的數額。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只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公安機關不得要求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時提出擔保人和交納保證金。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只能由被處罰人提出,但擔保人的提出或者保證金的交納既可以由被處罰人進行,也可以由被處罰人的近親屬進行。被處罰人的近親屬,包括被處罰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暫緩執行,是指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暫不予執行,而不是不再執行。對于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后維持,被處罰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或者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經行政訴訟后維持的,該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應當交付執行。但對于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被撤銷的,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之后,也不再對被處罰人執行行政拘留。 需要指出的是,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公安機關對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未予暫緩執行的,不排除依照行政復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停止執行的可能性。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以及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可以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裁定停止執行。根據上述規定,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對于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也可以決定停止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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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鄧曉莉律師,廣東省律師協會省村(社區)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佛山市南海區工會法律服務特約律師庫成員,佛山電視臺《法治佛山》欄目2017年度合作律師。榮獲2016年度廣東省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先進個人;承辦案例評為2014年十大律師服務村居典型事例;2013年1月佛山市律師法律服務村居工作優秀律師,2011年度佛山市律師法律服務村居工作優秀律師;畢業于武漢科技大學法律專業。 畢業后從事專職律師工作,擔任多家大型企事業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辦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商事合同糾紛,勞資工傷、債權債務、離婚財產糾紛、交通事故及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民商事訴訟和刑事辯護。恪盡職守,兢兢業業,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強調客戶體驗與專業并存,深信杰出源于專業,成功來自口碑。 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承擔律師的社會責任,常年接受佛山電視臺、小強熱線、630新聞等欄目的采訪。 ? 過往案例略舉: 1、代理某市政府行政訴訟案,最終一審在某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取得勝訴; 2、代理某公司訴某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合同糾紛案,眾所周知,民告官難于上青天,本律師團隊介入委托后,通過努力和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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