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債務處理有法律依據嗎
1、出借人起訴債務人可以就近選擇管轄法院。
“原告就被告”是我國對法院管轄的一個基本原則規定,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適用這一原則。原告如果能夠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訴被告,不但可以減少因訴訟產生的費用,還可以迫使被告為減少自己的損失而主動與原告和解,起到一箭雙雕的作用。對于借款案件的管轄,法院是這樣規定的: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積極參加法院訴前調解和訴訟調解,避免贏了官司輸了錢。
有些時候,調解是必須的,如果當事人自恃勝訴無疑,拒不參加法院組織的調解工作,最終有可能要承擔較多的訴訟費用。因此,積極參加法院的訴前調解和訴訟調解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第二條同時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第38條規定:“發揮訴訟費用杠桿作用。當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請撤訴的,免交案件受理費。當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當減免訴訟費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調解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故意拖延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
二、債務人死亡債務該如何處理
1、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償還責任的情形
債務人的債務屬于夫妻共有債務的,死亡債務人的配偶負有償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承擔債務的情形
死亡的債務人有繼承人并且繼承人繼承了其財產的,應當對債務人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的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除非繼承人自愿償還,否則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是否承擔償還責任的事實基礎是其是否繼承了遺產。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對于個人債務問題是要有解決辦法的,如果無法償還可能法院會查封個人財產,法律上有相關的規定。以上這些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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