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和實施是怎樣的
1.賦予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該法規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以及專屬法律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2.明確了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程序。以前的法律、法規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沒有統一的規定,造成執行中隨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有發生。行政強制法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對執法實踐中用得比較多的查封、扣押、凍結程序提出了具體要求,尤其是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以及解除條件作了具體規定。
3.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得超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還規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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