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實現是法的生命,是把紙上的法(Lawinpapers)變為行動中的法(Lawinaction),使之轉化為人們的行為是發揮法的調整作用的關鍵。”。反之,“法律執行的失敗等于宣告法律無效。作為“法律執行”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行政強制執行,無論是在德奧模式還是英美模式中,大多都能夠順利實現。
以德國為例,為了保障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聯邦行政強制執行法》確立了兩種強制保障制度,即“實力排除反抗”與“代償強制拘留”。根據該法第十五條規定,實力排除反抗系指,當行政執行機關實施代履行或直接強制執行措施時,義務人予以反抗的,行政機關可行使強力排除反抗。警察應根據行政執行機關的請求提供公務協助。當實力排除反抗措施達到執行目的時,該措施應當停止。另一種強制執行措施,由該法第十六條作出了規定:當執行罰中的罰款未繳納時,行政執行機關可以申請行政法院作出代償強制拘留命令。行政法院根據行政執行機關的申請,為義務人舉行聽證會之后,通過裁定作出代償強制拘留的命令,但僅限于執行罰的告誡中對此已有提及的。在行政機關以如此大的強制力量作為執行保障的情況下,德國行政執行之“不難”也就毋庸置疑了。
在美國,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能夠自動履行行政決定。這一方面源于美國社會崇尚法律的傳統及其法院崇高的威望;另一方面也在于,行政機關以其強制力量對行政執行裁判的貫徹實施所給予的有力保障。美國法院的職責只是解釋法律(適用具體案例),內部沒有專門的執行機構。當案件需要強制力量的保障時,則大多由警察負責執行。在極端的情況下,例如,20世紀50和60年代,聯邦法院要求消除種族隔離的判決在南方諸州受到白人和州長們的有組織的抵制。為了維護法院的權威,在聯邦法院的要求下,總統甚至可以通過派出軍隊來保障執行
我國臺灣地區,“行政法上經常要求人民履行一定公法上之義務,如服兵役、納稅或禁建等,這些義務通常會通過行政處分表現出來。多數民眾會遵守,對不遵守者行政機關應掌有貫徹其意志之可能性。可見,“執行”也并非是一個普遍存在的難題。
相比較而言,在中國內地,“執行難”的困擾卻一直揮之不去,行政強制執行存在“過濫”和“過軟”兩方面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界定,“執行難”是指“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種種原因卻得不到執行的情形。對于那些由于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無法執行的案件,不是執行難問題。依此界定可以看出,中國內地的“執行難”是“難”在以法院為執行主體、以財產為執行標的民事裁判和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裁定的執行中。而在以監獄、看守所等行政機關為執行主體的刑罰強制執行中,基本上不存在這樣的尷尬處境。
中國內地是由法院作為其金錢給付義務裁定的執行主體。然而,一方面,法院所擁有的人力、物力、財力等物質強制力量非常有限,無法與行政機關相匹敵;另一方面,非訴行政案件數量龐大。據2006年3月11日最高法院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的工作報告,2005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為95707件,而審查辦理的非訴行政案件卻達到124629件。是前者的1.3倍。因此,由物質強制力量嚴重不足的法院來執行如此大量的非訴行政案件,實踐中不但造成了法院的負擔過重,更會給執行本身帶來諸多問題。其一,大量存在著法院直接在行政機關設立“執行室”、法院與行政機關聯合執法的現象。其二,大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以河北省政府法制辦提供的一份材料為例,該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率不到30%,且這類案件的執行一般需要6至9個月甚至更長。相比而言,在公安、稅務等擁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部門,行政強制執行案件基本上都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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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黃周端律師,中共黨員,福建省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現執業于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為專職律師。黃律師具有多年的法學教育背景,在從事多年的律師執業期間,具有豐厚的法學功底和實踐經驗,條理清晰、庭審應辯能力強。對待任何案件,無論標的大小,都能夠細心專業的分析處理案件。工作作風優良,收費公道,是值得信賴的律師,長期以來一直深受當事人的一致信任及好評。黃律師執業前期辦案廣泛涉及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工傷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債務追償等經濟合同等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辯護等領域的法律事務。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并已成功代理了多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繼承及在爭取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訴請基本達到當事人的預期效果)、工傷賠償、債權追討、交通事故賠償以及刑事辯護案件,維護了眾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的經濟損失。這些成功的案件也為其提供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單位: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手機:15980206080。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號世界金龍大廈16層(附近站點:古三座、樹兜站)QQ:583567300,微信:15980206080、zho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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