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訴的行政強制措施有哪兩類
(一)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強制措施不服的。
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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