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財產糾紛時效是多長時間
離婚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或轉移財產的,當事人應該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起訴分割財產。否則當事人將喪失勝訴權,法院不會支持當事人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案由認定
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二,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其四,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后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婚姻案件的受害者應積極的收集這類案件證據,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婚姻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時,應積極的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處罰辦理,確保當事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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