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借款協議主張借貸關系應如何認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很多時候我們是不能夠僅憑借款協議主張借貸關系認定的,如果被告一方出具了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借款協議是無效的,那么這個時候就不能夠僅憑借款協議,對借貸關系進行認定。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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