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養學習是行政強制措施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收容教育,該規定是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
我們首先來分析一下什么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我們再來看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我們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正在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而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而對于賣淫、嫖娼人員已經結束的違法行為,實行收容教育進行強制措施有違強制措施的目的,并且該措施是長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不是暫時性的,與強制措施的手段不同。雖然有其他強制措施作為兜底條款,但是這絲毫不能代表進行六個月至二年的限制自由、強制學習的措施符合行政強制措施的內涵。
這就是一種類似刑罰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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