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上訴書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8)東法民一初字第2XX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認定被上訴人陳借被上訴人蔡及系夫妻共同債務,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法提起上訴,上訴請求如下:
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
2、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蔡要求上訴人王對被上訴人陳所借款承擔共同給付義務的訴訟請求;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不存在上訴人夫妻共同舉債的事實,?不存在被上訴人陳個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存在被上訴人陳投資的收益用于與上訴人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上訴人王與被上訴人陳洲間無共同債務系生效判決文書所預決的事實,一審判決使用推定認定被上訴人陳借被上訴人蔡款“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陳借被上訴人蔡款“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其理由是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的規定所作的一種事實推定,但上訴人王與被上訴人陳間無共同債務的事實,已有東莞市兩級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的?(2007)東法民一初字第8359號,(2008)東法民一終字第1437號兩份判決書所確認,一審判決不從生效法律文書的拘束力,對被上訴人陳所借款推定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顯然違反了證據規則第九條、第六十三條關于證據的采信原則,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二、我國《婚姻法》沒有排除夫妻一方單獨債務的存在,由于夫妻一方單獨所負債務屬個人債務,是夫妻一方各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另一種法律關系,我國婚姻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為認定標準。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陳個人借款為婚姻存續期間所借,系以夫妻身份關系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不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原則。
三、《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系特指夫妻間對財產有約定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從邏輯上不能反過來理解成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就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審判決以無證據證明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就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邏輯錯誤。且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立法目的,是針對惡意串通逃避夫妻債務的情形,?在本案不存在惡意串通逃避夫妻債務的情形下,一審判決適用該條款,系不考慮客觀事實而機械適用法律,違背了適用法律以事實為根據的根本原則。
四、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但解釋第十七條也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決定,他人(債權人)要“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見表示”,?所以,一審判決僅以不知道約定為由要求上訴人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其理由顯然是不充分的。況本案系借貸合同糾紛,應優先適用合同法及證據規則中關于合同的舉證責任分配。證據規則第五條規定了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應承擔的舉證責任,相比較而言,由經手借款關系的被上訴人承擔而不應由非經手的上訴人承擔證明系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義務,才符合公平原則。
五、被上訴人系合伙加朋友關系,被上訴人陳所借款的真實性,借款投資是否虧損,債務系何時形成及至起訴時債務是否真實存在,證據由二被上訴人掌控,依證據規則,應由二被上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及舉證不能的后果,一審對此未有認定,在此情況下,一審判決無疑系為虛構債務的行為大開方便之門,對規范人們的民事法律行為將起到非常不好的社會導向作用。
六、被上訴人蔡一審中主張權利所依據的借據及確認的錄音證據證明,被上訴人蔡一直明知并確認被上訴人陳的借款系被上訴人陳XX的個人債務,一審判決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不存在被上訴人陳借被上訴人蔡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二被上訴人系借款合同的主體及合伙利益共同體,被上訴人蔡非善意第三人,上訴人才是借款合同之外的善意第三人。一審判決純因上訴人在被上訴人陳借款時系夫妻關系就判決上訴人一弱女子對被上訴人二男人合伙形成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顯失公平正義及天理良心。為此,訴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蔡要求上訴人王對被上訴人陳所借款承擔共同給付義務的訴訟請求,以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交易秩序。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夫妻共同債務的上訴書一定要實事求是,需要將自己的請求寫下來,并且寫清楚事實與理由,這個是比較重要的,如果自己不會寫的,可以請律師寫。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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